(2016)鲁0283民初6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邵文华与王宁宁、刘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文华,王宁宁,刘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335号原告邵文华。委托代理人王大升,农民,(公民代理)。被告王宁宁。被告刘晶。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作臣,平度天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邵文华与被告王宁宁、刘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文华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文华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邵文华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耿学辉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贤宁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