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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叶建胜与余立文、吴华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胜,余立文,吴华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041号原告:叶建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平,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兵,蕲春县蕲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立文。被告:吴华兵,曾用名吴华斌。原告叶建胜诉被告余立文、吴华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叶建胜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建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原告叶建胜负担。审 判 长  程军中审 判 员  王又林人民陪审员  胡全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嘉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