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白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白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693号原告:靳某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白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靳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昆朋附:(2016)皖1204民初169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