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申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牟党为与王珉申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牟党为,王珉,申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申5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牟党为,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唐建平,辽宁华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珉,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鑫,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再审申请人牟党为因与被申请人王珉、申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2民终29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牟党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系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伪造后补,不能认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在牟党为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前已作出执行裁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一、审裁定书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给一、二审法院的函件,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申鑫、王珉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互相串通,骗取牟党为花巨资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企图无偿吞并。牟党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申鑫向法院提交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历执字第1664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裁定牟党为于十日内腾出涉诉房屋。牟党为提出其未收到过该份裁定书,根据一审卷宗2015年11月30日《调查笔录》记载,一审承办人已告知如牟党为对于该执行裁定书不服,应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限牟党为于15日内就本案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出相关异议,如不提出,本案将就现有情况进行处理。在牟党为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明(2014)历执字第1664号执行裁定书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因已有生效裁定书认定牟党为应腾退案涉房屋,故一审裁定认为牟党为应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而非在执行法院已下发执行裁定后另行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要求申鑫继续履行牟党为与王珉签订的案涉房屋租赁协议,进而驳回牟党为的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牟党为申请再审时提出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牟党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欢审判员 金秀丽审判员 李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梦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