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0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上海杉鑫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俞某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0056号原告:李某某,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XXX号科技绿洲三期1-2号楼9层(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乃文,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伦,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杉鑫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复华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楼某某。第三人:俞某某,身份信息不明。上列当事人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少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静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