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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4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443-1号申请执行人谢忱与被执行人陈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忱,陈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443-1号申请执行人:谢忱,男,1989年8月16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思,女,1990年3月6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住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忱与被执行人陈思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33元,现全部未履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忱提起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思所有的坐落在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印象瑶都第三栋一单元1层17号商铺一套。现商铺在评估、拍卖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思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江平审 判 员  石燕娥审 判 员  毛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