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守云、沈柳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守云,沈柳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1962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季卫东,主任。被执行人陈守云。被执行人沈柳柳。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启东计生委)与被执行人陈守云、沈柳柳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启非诉行审字第0020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要求被执行人陈守云、沈柳柳交纳社会抚养费19837元及滞纳金。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启东计生委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837元及滞纳金。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守云、沈柳柳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守云名下的苏F×××××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8月19日至2018年8月18日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守云、沈柳柳无银行存款、商住房登记记录。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民事通知书,限期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向本院申请听证,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亦未申请听证。目前尚未执行到位19837元及滞纳金。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非诉行审字第0020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金 鑫执行员 王同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汉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