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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肖某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99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2016年3月25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秋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于2016年3月25日9时许,随身携带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手机等工具,在本市武昌区中南商业大楼门前使用上述工具截断通信网络,违法向12660名手机用户发送“建设银行信用卡积分兑换”短信,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使用非法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截断通信网络,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对事实申辩如下:“1、我的老板把设备交给我时,都已经发送了信息6千余条,当天我实际只发送了6千多条;2、我只是利用设备发送短信,没有骗钱;3、发送了1万多条短信和网络后台实际接收的数据是不一致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某于2016年3月25日9时许,随身携带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手机等工具,在本市武昌区中南商业大楼门前使用上述工具截断通信网络,违法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人群发送“建设银行信用卡积分兑换”短信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归案。抓获时,被告人肖某某共计发送违法短信12660条。经武汉市信息中心无线电检测部对上述发射设备进行功能测试:此设备在国家指配给移动公司使用的频段工作,其发射功率可调;此设备对GSM移动通信终端具有短信发送功能;经查该设备未经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肖某某的归案经过及破案过程;2、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系SHOWN牌手机一部、遥控器一部、无线发射器一套。其中SHOWN牌手机显示短信发送计数12660条,信息内容为:“尊敬的建设银行用户,您的积分已满一万分可兑换5%的现金,请登陆建设银行手机网WWW.95533rd.com兑换,逾期失效”,证明被告人肖某某发送的信息条数、内容;3、物证照片,系办案民警的手机在案发当天收到的短信息截图,与证据2信息内容一致;4、名为“建设银行手机网”WWW.95533rd.com链接打开后的网页截图,证明上述链接网页系伪页面;5、武汉市信息中心无线电检测部出具的送检设备功能验证意见书,证明上述查获的设备具有在移动网络频段工作及发送短信的功能,但该设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6、证人董某的证言:3月25日上午9时许,我在中南国际城C2座1704室上班。这时,我的手机收到一条信息,里面显示是(95533)中国建设银行发过来的一个链接,说是积分可以兑换5%的现金。我按照对方发过来的网站WWW.95533rd.com进行了操作,操作完了以后,手机就发来一条短信,显示我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53)在外面消费了两笔5000元、500元。我于是就在楼下银行查了一下,发现被骗了,因为我最近没有在外面消费,然后我就报了警;7、董某的银行卡(卡号62×××53)客户交易查询单,载明2016年3月25日消费两笔为5000元、500元,余额为73.74元;8、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前两天坐汽车从广州天河客运站到湖南娄底,当天朋友介绍的女老板就给我联系,约着在娄底汽车南站见的面,见面后她就把这个设备给我了,要我帮她发这些信息。3月24日下午3点左右,我从长沙火车站坐高铁到武汉站,到了武汉后住在司门口的A家酒店,老板就打电话告诉我这个设备的用法,就是用手机编辑银行积分兑换的短信,带着设备在人多的地方点击发送就可以了。老板答应每天给我300元工资,转账到我的中国邮政的银行卡上,说短信发的多就给我涨200元工资。我坐的公交车542路,从司门口到中南路,走了大概一个小时就被警察抓住了。今天就发送了1万2千多条短信,全部是在中南路上发的,因为那个黑色的手机上有发送条数的记录;9、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网络部网优中心出具的说明材料,说明被告人肖某某使用的伪基站一旦开启后,能够搜取以其为中心、半径300米左右内的手机卡信息,通过占用运营商所使用的频段,伪装成运营商基站,使用超出正常范围内的功率发射信号,使用任意编写的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信息。伪基站开启时,截断我公司基站与用户手机之间的无线通信线路,使用户手机强制连接到伪基站设备上。由于伪基站设备没有与公用通信网络连接,所以手机用户此时脱离了公用通信网络,无法打接电话、收发短信和手机上网,部分手机则必须开关机才能重新入网。上述材料同时还一并说明了伪基站的运转对运营商基站的设备、网络的其他危害性。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肖某某的自我辩护意见,经查,肖某某在公安机关一共有四次供述,具备一致性。其均供述受他人之托,在案发前两日收到了伪基站,然后从湖南乘车到武汉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当日短信一万余条均为自己所发,与其持有的手机显示内容一致,其在庭审中的辩解有悖常理,不予采信。证人董某证言称被人诈骗5500元,公诉机关未予指控,不影响本案的定性。案发当日发送的短信是否为广大手机用户实际接收,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董某、办案民警的手机均显示收到伪基站发送的短信内容,发射设备经过检验后亦证实设备具备截断、占用公用通信的功能,肖某某的手机截图亦显示短信发送完毕,可以认定发送、接收的行为均已实施完毕,对其有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采取截断通信线路的手段,发送违法短信超过1万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某庭审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二、被告人肖某某犯罪所用的SHOWN牌手机一部、遥控器一部、无线发射器一套(暂扣于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街梅苑派出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锋人民陪审员  张俊良人民陪审员  徐绪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