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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顺兰申请执行四川阆中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顺兰,四川省阆中市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黄顺兰,女,生于1939年12月4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市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启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阆民初字第4717号民事判决书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黄顺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阆中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 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