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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朱晓明与吴向阳、储岳琴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明,吴向阳,储岳琴,铜陵酷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05民初2853号原告:朱晓明,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义安区。委托代理人:丁辰,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向阳,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官区。被告:储岳琴,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官区。被告:铜陵酷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石城大道中段16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700000097243。原告朱晓明与被告吴向阳、储岳琴、铜陵酷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酷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晓明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向阳、储岳琴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酷居公司经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晓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共计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朱晓明被雇请至吴向阳经营的酷居公司从事油漆工工作。截止到2016年2月,朱晓明共为被告进行了3个家装和1个建筑工地的油漆工作。被告给付了部分报酬,尚欠11000元未支付(包括被告应支付给油漆工文继军的劳务报酬1600元,原告已经代为支付)。经朱晓明多次催讨,吴向阳于2016年2月15日出具欠条,载明尚欠油漆人工费9400元,分期付清,每月支付2000元,付清为止。但之后吴向阳仍未支付。吴向阳、储岳琴及酷居公司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朱晓明经被告吴向阳要求,为其承接的装修工程进行油漆工作。朱晓明按要求完成工作后,吴向阳支付了部分劳务报酬,但尚欠部分劳务报酬未支付。经朱晓明催讨,吴向阳就此于2016年2月15日向朱晓明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尚欠朱晓明油漆工人工费9400元整,分期付清,从3月份开始每月付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但被告之后未能按欠条承诺支付。另,被告储岳琴与被告吴向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附卷,且经庭审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吴向阳雇请原告朱晓明为其从事油漆工工作,双方之间存在实际履行的劳务合同关系。朱晓明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并经双方结算,吴向阳就尚欠人工费出具欠条,对欠款数额以及付款方式予以明确,故应当按照承诺支付所欠款项。被告储岳琴与吴向阳系夫妻关系,本案吴向阳欠款发生在其与储岳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系夫妻共同债务,储岳琴对本案欠款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案欠条系由吴向阳直接出具,无其他证据表明酷居公司与朱晓明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也无证据表明酷居公司对本案欠款存在约定或法定的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酷居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另,朱晓明诉称其代吴向阳向文继军支付油漆工人工费1600元,并要求吴向阳一并支付。该项请求及所依据事实,与本案劳务合同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而且仅凭文继军向朱晓明出具的收条所载内容,也不足以证明文继军与吴向阳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事实及实际欠款数额,故本案对此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向阳、储岳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朱晓明工资款9400元;二、驳回原告朱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吴向阳、储岳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 玲审 判 员  方贝贝人民陪审员  舒宝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包利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