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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吴学训申请执行吴道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训,吴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吴学训,男,1962年12月21日生,住贵州省修文县谷堡乡。被执行人吴道平,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本院执行的吴学训申请执行吴道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2016)黔011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耀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