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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德锦与曾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锦,曾菊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1024号原告:黄德锦,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曾菊金,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住三明市。原告黄德锦与被告曾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黄德锦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德锦以被告曾菊金去向不明,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德锦撤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计813元,由黄德锦负担。审 判 员  郑芳远人民陪审员  杨炳华人民��审员田玉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