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德锦与曾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锦,曾菊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1024号原告:黄德锦,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曾菊金,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住三明市。原告黄德锦与被告曾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黄德锦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德锦以被告曾菊金去向不明,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德锦撤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计813元,由黄德锦负担。审 判 员 郑芳远人民陪审员 杨炳华人民��审员田玉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