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民初1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重庆杨实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安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团结村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杨实吊装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安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团结村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475号原告重庆杨实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九杨新村8栋12单元2-1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5383-8。法定代表人杨刚,重庆杨实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云川,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安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团结村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岩一村88号附4-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5100096G。诉讼代表人陈在权,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杨实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安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团结村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杨实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杨实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重庆杨实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杨实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交纳300元,由原告重庆杨实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谢国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