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6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盛唐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岳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盛唐润滑油有限公司,岳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6676号原告:重庆市盛唐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王志王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05171137-1。法定代表人:李易蓉,职务董事长。被告:岳鹏,男,汉族,1982年8月20日生,住。原告重庆市盛唐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群、罗梅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重庆市盛唐润滑油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盛唐润滑油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盛唐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重庆市盛唐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雷人民陪审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罗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丹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