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红英与被执行人王国正、XX、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红英,王国正,XX,李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432号申请执行人:唐红英,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王国正,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XX,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李罗,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唐红英与王国正、XX、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