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81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袁志雄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雄袁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81刑初356号公诉机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志雄袁某某,绰号“矮车里”,男,199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兴宁市。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袁子清,男,汉族,1973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6)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志雄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宇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志雄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兴宁市罗岗镇罗东村唛多多奶茶店抓获被告人袁志雄袁某某,并在被告人袁志雄袁某某的身上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状物共16.92克。经鉴定,被告人袁志雄袁某某持有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志雄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袁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辩认笔录,梅市公(司)鉴(化)字(2016)06039号《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袁志雄袁某某的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袁志雄袁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袁志雄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及本案开庭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志雄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6.9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志雄袁某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志雄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本院对被告人袁志雄袁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袁志雄袁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袁志雄袁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志雄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云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