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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金文明与王桂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文明,王桂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7民初953号原告:金文明,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国洋,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荣,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晓亮,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文明与被告王桂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2016年4月18日18时许,原告在自己家门前的水泥路旁边栽种四季青树苗,被告将原告栽种的四季青树苗拔掉,两人发生争吵,被告用瓷饭碗朝原告的后脑勺敲打,将原告的头打破。原告当即到望江县中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部外伤、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顶枕部头皮挫裂伤。2016年4月25日出院回家休养,医生建议休息一个月。经望江县公安局华阳派出所调解未果,对被告给予了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被告殴打他人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520.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8天×100元/天)、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5700元(38天×4500元/月÷30天)、护理费913.76元(8天×114.22元/天)、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元,合计17934.2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不客观;原告在纠纷过程中有很大的过错和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标准过高超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核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6年4月18日18时许,原告在自家门前的水泥路旁边栽种四季青树苗时,被告认为以后影响其挑粪出入,遂将原告栽种的四季青树苗拔起,为此,原、被告发生争吵,原告用一根四季青树苗朝被告头部打击一下,被告即用手中瓷饭碗朝原告的后脑勺磕碰一下,致原告头部破皮。原告之妻刘正芳见状遂与被告互揪头发,此时,原告之子金勇亦赶到现场,朝被告腹部踢一脚(另案处理)。当即原告入住望江县中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2、脑震荡;3、顶枕部头皮挫裂伤。住院8天,用去医疗费4520.46元。出院医嘱:1、休息1个月;2、不适随诊。另查明,在该纠纷发生时,原告系安徽索维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职工,月工资为45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望江县公安局华阳派出所询问笔录八份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望江县中医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各一份、医疗费收据及用药清单、安徽索维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证明两份等在卷佐证,并结合原告当庭陈述,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邻居之间应当和睦相处,即使发生纠纷亦应互谅互让,妥善化解矛盾,以便构建和谐邻里关系。本案中,原、被告为琐事发生争吵、揪打,以致原告受伤,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中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应予适当降低,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亦应适当降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金文明用去医疗费4520.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8天×30元/天)、营养费240元(8天×30元/天)、误工费5700元(38天×4500元/月÷30天)、护理费913.76元(8天×114.22元/天)、交通费80元(8天×10元/天)、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合计14694.22元;被告王桂荣赔偿其70%即10285.9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7元,由原告金文明负担74元,被告王桂荣负担1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向东审 判 员  郑宏水人民陪审员  王业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