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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6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强天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傅航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强天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傅航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6746号原告: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舫,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合强天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舫,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航。原告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公司)、深圳市合强天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强天祥公司)与被告傅航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由审判员贺冬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移交深圳市合强天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公司印章(公章、合同章、财务章、银行印鉴、发票专用章)、经营证照(营业执照正副本、国地税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组织代码IC卡、社保卡、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印鉴卡、支票、股东登记手册、历年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房屋租赁合同)、财务账册(会计账簿、财务原始记账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历年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告书、发票及凭证、购买发票手册)、经营合同(采购、销售、开发、租赁合同等)、软件著作权证书、资质证书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文件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博雅公司持有合强天祥公司l00%股权。被告傅航作为合强天祥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存在严重失职及损害公司利益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由于未向深圳市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2014年度报告,合强天祥公司被深圳市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在深圳市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合强天祥公司一案中,由于傅航拒绝向合强天祥公司委派律师出具委托手续,导致案件未能如期开庭。博雅公司及合强天祥公司股东会、执行董事决定撤销并免除傅航董事、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胡雪松担任合强天祥的执行董事、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由于合强天祥公司印章、经营证照、财务账册、经营合同、软件著作权证书、资质证书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相关物品等均在傅航处保管,其拒绝与原告进行交接,故诉至法院。被告傅航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书面意见及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6年5月17日查询打印的深圳市信用信息查询公示系统信息显示:原告合强天祥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傅航,投资人为原告博雅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2014年6月27日,股权由深圳市合强创华科技有限公司持有51%(51万元)、被告傅航持有49%(49万元)变更为由原告博雅公司持有100%(100万元)。两原告提交合强天祥公司章程,拟证明原告博雅公司持有原告合强天祥公司100%的股权,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本院查明,该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股东共1个,股东名称为博雅公司,股东有委派和被委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有权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股东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任期三年。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名,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原告提交合强天祥公司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决议,拟证明合强天祥公司依法免去了傅航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聘任胡雪松为合强天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本院查明,合强天祥公司股东决定载明:2016年2月28日,博雅公司作为持有合强天祥公司100%股权的股东,同意免去傅航、黄冰清、许江的公司董事职务;同意免去傅航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意选举胡雪松担任合强天祥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合强天祥公司执行董事决议载明:2016年2月28日,执行董事胡雪松决议免去傅航的公司董事长、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意聘任胡雪松为公司经理。原告提交交接清单(收方留存),拟证明傅航将自己手里的合强天祥公司资料整理了一份清单,并同意全部交接给原告,为此原告专门派人员进行交接,但在交接过程中傅航突然变卦,仅交接了部分资料,其余资料至今均未交付给原告,其中划勾为交接,未划勾未交接。本院查明,该交接清单(收方留存)载明公司资质、财务资质、经营合同、人事行政、业务资料、专利及著作权、开户银行及其它共8个项目,项下细分小项,其中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购买发票手册等部分小项后有打勾,其它为空白,并在“其它“项下备注:1、以上资料于2016年3月14日交接,其余资料待原股东款项收齐后交接;2、请示张总尽快确认交接法人代表。原告提交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三张,拟证明博雅公司已将全部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了被告和合强天祥公司。博雅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交付股权款后,被告也没有将交接清单提交给原告。本院查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出具上述三张案款收据(编号:00028765、00028766、00028767),载明收到缴款人博雅公司(2016)京0108执2617、2618、1628号案款共计3883995.88元(135440元+1098715元+2649840.88元)。原告提交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打印件,拟证明傅航在担任合强天祥公司总经理期间,因未按期提供2014年度年报,合强天祥公司被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原告提交(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8749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博雅公司向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46万元,向深圳市合强创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02万元。本院查明,该民事判决书载明:上诉人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航、被上诉人深圳市合强创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博雅公司(甲方)、深圳市合强创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傅航(乙方、丙方全体股东)、合强天祥公司(丙方)、深圳市华际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丁方)签订《投资协议》,约定:乙方是丙方股东,其中,深圳市合强创华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丙方51%的股权,傅航持有丙方49%的股权;傅航是丙方的法定代表人和关键管理人员;甲方采用对丙方的持续运营能力及账面资产进行评估市场估值的方式,收购乙方持有的丙方100%股权;丙方同意将其知识产权、团队和市场资源全部投入与甲方业务合作中;丁方是甲方的股东,持有甲方股权5000万股,丁方拟向以傅航为代表的丙方管理团队授予甲方上市股票期权,以促进合作各方共同发展;及其他条款和内容等。2014年6月27日,合强天祥公司股东由傅航、深圳市合强创华科技有限公司变为博雅公司。2015年1月9日,博雅公司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通过邮政EMS分别向傅航、深圳市合强创华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履约通知》,要求其于本函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博雅公司提供合强天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凭证、商务合同等,以用于对2014年度财务状况的审计;要求深圳市合强创华科技有限公司、傅航于收到本函之日起30日内向博雅公司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审计及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凭证、商务合同等,以用于对该公司在2014年2月28日前的财务状况的审计;合强天祥公司管理团队授权傅航签署投资协议的书面文件;合强天祥公司知识产权的相关文件及资质证书……一审诉讼中,经询,傅航及深圳市合强创华科技有限公司表示愿意随时履行博雅公司在《履约通知》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二审中,博雅公司提交新证据:傅航、深圳市合强创华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段若愚与博雅公司代理人杨舫的微信记录,证明合强天祥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均由傅航保管……傅航、深圳市合强创华科技有限公司对于博雅公司提交的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庭审中,原告确认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有一部分已经交接过,已经交接的有营业执照的正本、发票、购买发票手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经营合同、软件著作权证书、高新技术资质证书;没有交接的有营业执照副本。以上事实,有深圳市信用信息查询公示系统查询信息、公司章程、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决议、交接清单(收方留存)、收据、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打印件、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合强天祥公司对其公司所有财产可予掌控支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依职权保管各类印章及证照,并应谨慎行使保管及公司管理职能。本案中,被告傅航基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保管原告合强天祥公司的各类印章及证照,行使保管职能,其在(2015)海民(商)初字第2694号及(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8749号案件中确认可随时向博雅公司移交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凭证、商务合同、知识产权的相关文件及资质证书等,并保管了合强天祥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在2016年2月28日,持有原告合强天祥公司100%股权的股东原告博雅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免去傅航在合强天祥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任命胡雪松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同日,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胡雪松作出《执行董事决议》,免去傅航董事长、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故傅航已不再担任合强天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主动返还各类印章及证照。因此,除交接清单中傅航已向原告博雅公司移交的合强天祥公司的相关公司证照、文件,被告傅航应向两原告返还合强天祥公司的各类印章、证照、财务账册等。被告傅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傅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强天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深圳市合强天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证照和印章(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IC卡、公司社保卡、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印鉴卡、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财务账册(会计账簿、财务原始记账凭证、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告书)、支票、股东登记手册、历年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房屋租赁合同。二、驳回原告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强天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傅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冬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广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