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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3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河南某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漯周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河南某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漯周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魏建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98号原告:吴某某,男,197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男,河南崔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某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21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3141768M。法定代表人:田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芳,女,汉族,1968年11月22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京楼,男,汉族,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漯周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周口市周商路高速公路入口处。组织机构代码70272610-2。法定代表人:郭锋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霞,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敬君,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建国,男,汉族,1977年1月12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男,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河南某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漯周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魏建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长  赵清泉审判员  郭学军审判员  赵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