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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4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新忠与白光新、季坤凤、戎开献、梁树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忠,白光新,季坤凤,戎开献,梁树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11民初4055号原告刘新忠。被告白光新。被告季坤凤。被告戎开献。被告梁树栋。原告刘新忠与被告白光新、季坤凤、戎开献、梁树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成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新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光新、季坤凤、戎开献、梁树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新忠诉称:2014年5月9日、2016年6月10日,被告白光新、季坤凤夫妻二人分别向原告借款20万元、11.9万元,合计31.9万元,以上借款由被告戎开献、梁树栋担保。后被告久借不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合法债权的实现,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1.9万元及利��。被告白光新、季坤凤、戎开献、梁树栋均应诉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9日,被告白光新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刘新忠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戎开献、梁树栋提供担保。同日,被告白光新、戎开献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现金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正借款人:白光新20**年5月9日担保人:梁树栋季坤凤戎开献(其中梁树栋、季坤凤签名系被告白光新代签)”;同日,被告梁树栋、戎开献向原告出具《担保》一份,载明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如被告白光新未能到期偿还该笔借款自愿承担责任;2016年6月10日,被告白光新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19000元,并由被告戎开献提供担保。同日,被告白光新、戎开献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现金119000元大写壹拾壹万玖千元借款人:白光新20**年6月10日担保人:���开献梁树栋季坤凤(其中梁树栋、季坤凤系被告白光新代签)”。该两笔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成诉。上述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证据、庭审笔录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白光新欠原告刘新忠借款311900元,有被告白光新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原告要求被告白光新偿还借款3119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戎开献作为担保人在两份借条上签名,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应为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梁树栋虽未在两份借条上签名,但被告梁树栋与被告戎开献于2014年5月9日出具的《担保》载明,被告梁树栋自愿为被告白光新向原告刘新忠借款20万元提供担保,该《担保》内容中的“如借款人白光新未能到期偿还该笔借款,愿承担责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对一般担保的规定,应视为双方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故被告梁树栋应对2014年5月9日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未约定债务的履行期限,保证期间应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戎开献、梁树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戎开献、梁树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白光新追偿。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怠于还款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相当于利息,利息损失应自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即2016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6%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季坤凤系被告白光新配偶,要求其承担该笔借款的共同还款责任,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借条上“季坤凤”的签名系被告白光新��签,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季坤凤对上述签名予以追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季坤凤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对被告季坤凤主张权利。被告白光新、季坤凤、戎开献、梁树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当庭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光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新忠借款人民币311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8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戎开献、梁树栋对被告白光新于2014年5月9日向原告刘新忠借款2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戎开献、梁树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白光新追偿;三、被告戎开献对被告白光新于2016年6月10日向原告刘新忠借款1119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戎开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白光新追偿;四、驳回原告刘新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5元,减半收取3042元,由被告白光新、戎开献、梁树栋共同负担1951元,由被告白光新、戎开献共同负担10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