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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长文、陈水妹等与叶就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长文,陈水妹,叶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财保43号申请人刘长文,系被害人刘某的父亲。申请人陈水妹,系被害人刘某的母亲。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罗天主,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金秀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叶就。申请人刘长文、陈水妹与被申请人叶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长文、陈水妹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叶就所有的桂B×××××号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延龙,价值约人民币3万元),申请人用莫宗泽所有的桂G×××××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长文、陈水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叶就所有的桂B×××××号重型厢;二、查封担保人莫宗泽所有的桂G×××××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所有人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志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柳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