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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澎涛与李小锋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澎涛,李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张澎涛,男。委托代理人:张军义,男,系申请人张澎涛之父。被执行人:李小锋,男。申请执行人张澎涛与被执行人李小锋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陕0628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澎涛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小锋给付申请人各项赔偿款36288.8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小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小锋现在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且经本院“四查”未查明被执行人李小锋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军义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张澎涛发现被执行人李小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富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