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03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稳固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稳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唐稳固,男,1958年1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曾木生,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唐稳固与曾木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木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