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4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4817号原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北部湾。法定代表人陈锡鑫。委托代理人廖小花,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王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