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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邓华生与钟文杰、钟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终1124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邓华生,钟文杰,钟建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1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贺晓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华生,住广东省佛冈县。委托代理人:李来斌,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芳芳,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钟文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审被告:钟建平,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邓华生、原审被告钟文杰、钟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明艳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蔚卓晓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