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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谷敦仓与葛正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敦仓,葛正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2424号原告:谷敦仓,男,汉族,1964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业雄友,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正松,男,汉族,1965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谷敦仓诉被告葛正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兰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谷敦仓及委托代理人业雄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正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敦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葛正松归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与葛正松是朋友关系,系家门口熟人。2014年1月24日葛正松以做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0000元,并口头陈述2014年1月30日归还,后一直拖延未还,其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葛正松未作答辩和提交证据。经过庭审举证及本院查证,结合原告方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月24日葛正松向谷敦仓借款10000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谷敦仓向葛正松多次催要无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谷敦仓以其持有的借条向葛正松主张债权,葛正松对涉案债务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出异议,故本院根据现有证据依法确认谷敦仓与葛正松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对谷敦仓要求葛正松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正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谷敦仓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被告葛正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兰兰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