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冯志伟与马容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伟,马容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810号原告:冯志伟,男,汉族,个体被告:马容珊,女,镇赉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伟诉被告马容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志伟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冯志伟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