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县支行与张立金、姜久玲、沈广伟、王伟晶、刘梅、刘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县支行,张立金,姜久玲,沈广伟,王伟晶,刘梅,刘玉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21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县支行。负责人郭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文博,系该行职员。被告张立金,男。被告姜久玲,女。被告沈广伟,男。被告王伟晶,女。被告刘梅,女。被告刘玉清,男。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县支行与张立金、姜久玲、沈广伟、王伟晶、刘梅、刘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县支行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县支行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祥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