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7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罗世才与黄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世才,黄锡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7民初1678号原告:罗世才,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宇,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莉莉,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锡平,男,1948年12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原告罗世才与被告黄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运明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世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宇、谢莉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锡平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世才诉称:被告于2015年10月5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声明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并支付利息5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锡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5日,被告黄锡平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被告黄锡平向原告借款5000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借款利息为500元。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黄锡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关于本案借款,原告提交有被告黄锡平签字确认的《借条》原件为证,且被告黄锡平未出庭提出抗辩,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应当清偿,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并约定利息为50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按约定的利息支付,该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锡平偿还原告罗世才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锡平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自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7)。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国庆代理审判员 蒋亚鹏人民陪审员 张敏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壹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