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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彩英与被执行人刘勤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英,刘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刘彩英,女,194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雀塘镇。被执行人刘勤华,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雀塘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彩英与被执行人刘勤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5民终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刘勤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5民终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成林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志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