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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6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久云与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久云,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6349号原告张久云,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金佛居委(南园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8873-X。法定代表人马丽平,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久云与被告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久云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久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张久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久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交纳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久云负担。审判员  韦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恺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