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许士枫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刑初112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无业。被告人许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月10日被取保候审(月9日被传唤)。2016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10月20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7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分别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社区“某某乐园”网吧附近、“某某烧烤”店附近,采用电话联系的手段,先后9次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向陶某、陈某贩卖毒品可待因。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许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社区“某某乐园”网吧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陶某贩卖毒品可待因0.29克。2、2016年4月24日中午,被告人许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社区“某某烧烤”店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贩卖毒品可待因1次。3、2016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许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社区“某某乐园”网吧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陶某贩卖毒品可待因0.19克。4、2016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许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社区“某某乐园”网吧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陶某贩卖毒品可待因0.29克。5、2016年4月29日晚上,被告人许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社区“某某烧烤”店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贩卖毒品可待因1次。6、2016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许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社区“某某乐园”网吧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陶某贩卖毒品可待因0.29克。7、2016年5月4日晚上,被告人许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社区“某某烧烤”店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贩卖毒品可待因1次。8、2016年5月6日晚上,被告人许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社区“某某烧烤”店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贩卖毒品可待因1次。9、2016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许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社区“某某乐园”网吧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陶某贩卖毒品可待因0.29克,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许某住处查获可待因2.22克。归案后,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可待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许某系立功。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分别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社区“某某乐园”网吧附近、“某某烧烤”店附近,采用电话联系的手段,先后9次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向陶某、陈某贩卖毒品可待因1.35克。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许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社区“某某乐园”网吧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陶某贩卖毒品可待因0.29克。2、2016年4月24日中午,被告人许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社区“某某烧烤”店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贩卖毒品可待因1次。3、2016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许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社区“某某乐园”网吧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陶某贩卖毒品可待因0.19克。4、2016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许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社区“某某乐园”网吧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陶某贩卖毒品可待因0.29克。5、2016年4月29日晚上,被告人许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社区“某某烧烤”店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贩卖毒品可待因1次。6、2016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许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社区“某某乐园”网吧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陶某贩卖毒品可待因0.29克。7、2016年5月4日晚上,被告人许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社区“某某烧烤”店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贩卖毒品可待因1次。8、2016年5月6日晚上,被告人许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社区“某某烧烤”店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贩卖毒品可待因1次。9、2016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许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社区“某某乐园”网吧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陶某贩卖毒品可待因0.29克,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许某的住处扣押毒品可待因2.22克。归案后,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收缴毒品专用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人口信息及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笔录、检查笔录、清点记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分别在被告人许某的身上和住处扣押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两瓶、300袋的情况。2、物证鉴定书,证实了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送检的在被告人许某处扣押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中均检出可待因成分。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中检出的可待因含量分别为693.3μg/ml,724.1μg/ml,741.3μg/ml。4、证人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22日下午,其到苹果网吧上网后打电话给“史某”要300元咳嗽药水,100元14袋,1袋10毫升。过了10分钟左右,对方送过来两个矿泉水瓶装的咳嗽药水,被其喝光了。4月26日下午其在上述地点打电话给“史某”要200元咳嗽药水,后对方送来一整瓶矿泉水瓶装的咳嗽药水。4月28日下午,其在上述地点向“史某”买了300元咳嗽药水。5月3日下午,其在上述地点向“史某”买了300元咳嗽药水。5月9日下午,其配合公安机关打电话给对方购买300元咳嗽药水,后警察在苹果网吧门口抓获对方。其喝了药水之后会比较兴奋。其辨认出许某就是“史某”,并指认了购买地点。5、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向许某购买过4次奥亭咳嗽药水,2016年4月下旬的一天中午,其打电话给许士峰要200元奥亭药水送到某某烧烤门口,对方过来给其一小瓶奥亭药水,其给了现金200元,后在友联网吧上网时喝光了。4月29日晚上,其用同样的方法向许士峰购买了200元奥亭药水,5月4日晚上又买了200元奥亭药水,5月6日晚上买了200元奥亭药水。其精神不好的时候就想喝大量的咳嗽药水。其辨认出许某就是许士峰,并指认了购买地点。6、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从阿涛处购买奥亭咳嗽药水,每袋5元,自己喝也贩卖给别人。对外的价格是100元14袋。其卖给陶某5次药水,4月22日在苹果网吧卖给陶某300元,4月26日卖了200元,4月28日卖了300元,5月3日卖了300元,被抓当天陶某要300元的药水。其卖给陈某4次,4月24日左右在某某烧烤卖给陈某200元,4月29日卖了200元,5月4日卖了200元,5月6日卖了200元。其辨认出陶某、陈某,并指认了贩卖毒品的地点。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可待因3.57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许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永洋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丁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