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刑更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黄荣兵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荣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1791号罪犯黄荣兵。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荣兵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至2017年8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6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黄荣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六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完备,材料真实,程序合法,罪犯黄荣兵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荣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6月30日至2016年4月20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六次。另查明,该犯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被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0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冯福、张影及罪犯证明人常彬、李金山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荣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因该犯有犯罪前科,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荣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6年11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