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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金梅、孙海军、白荣、赵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海军,白荣,赵志军,吴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72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杨维斌,系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廷栋,系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孙海军,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平罗县。被执行人白荣,女,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平罗县。被执行人赵志军,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吴金梅,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平罗县。本院在执行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金梅、孙海军、白荣、赵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金梅、孙海军、白荣、赵志军经协商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伍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