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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乾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徐洪启非诉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乾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徐洪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723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乾安县。法定代表人李金山,局长。委托代理人薛宝军,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朱伟,男,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住乾安县。被执行人徐洪超,乾安县宏发家私城业主,住所地乾安县。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乾工商行处字[2015]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以被执行人销售不合格板式衣柜,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了乾工商行处字[2015]51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乾工商行处字[2015]51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依法应该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乾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乾工商行处字[2015]5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艳华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人民陪审员  张沿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