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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贾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孬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3刑初295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孬,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文盲,农民,住汤阴县。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9月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贾秀利,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6)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孬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静波、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孬及其辩护人贾秀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4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就原告代某诉被告贾孬等八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2009)汤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代某按批准手续建房,被告贾孬等八人不得干涉。2014年9月22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中民二终字第123号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2015年12月2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向贾孬等八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11日,在原告代某建房过程中,被告人贾孬组织其家人继续干涉、阻挠原告施工,拒不离开施工现场,对执行人员推拦并言语侮辱,致使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孬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贾孬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贾孬及其辩护人贾秀利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4日,本院就原告代某诉被告贾孬等八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2009)汤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代某按批准手续建房,被告贾孬等八人不得干涉。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22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中民二终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后代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2月2日,本院向贾孬等八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11日,在代某建房过程中,被告人贾孬组织其家人继续干涉、阻挠申请执行人施工,拒不离开施工现场,对执行人员推拦并言语侮辱,致使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另查明,(2009)汤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现已履行完毕,贾孬取得申请执行人代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本院涉嫌拒不执行案件移送函及执行卷宗。2.汤阴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本院(2009)汤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中民二终字第123号裁定书。4.视频光盘、谅解书。5.本院执行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代某申请执行贾孬等八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履行完毕,代某对贾孬表示谅解。6.被告人贾孬的户籍信息、抓获证明。7.证人代某的证言:因为盖房子产生纠纷,我将同村���贾孬等八人起诉至汤阴县法院,案件经一审、二审,判决贾孬等人不得阻挠我盖房子。但是贾孬及家人还是阻挠,不让我盖,我申请强制执行后,2016年8月11日,汤阴县法院的工作人员到我盖房子的现场,但贾孬及其家人继续阻挠施工,并对法院的执行人员辱骂、阻拦执法。后来,贾孬不再阻拦我盖房子,我表示对他谅解。8.被告人贾孬的供述:证实贾孬及其家人收到法院的判决、裁定后,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继续阻挠代某施工。2016年8月11日,在法院执行人员强制执行过程中仍阻挠代某施工,并对执行人员推拦、言语侮辱,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孬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贾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孬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常月旺代理审判员  沈海宝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