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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承志与黄材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承志,黄材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587号申请执行人黄承志,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壮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黄材幸,男,1971年3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黄承志申请执行黄材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材幸向申请执行人黄承志返还集资建房款8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800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1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屈 宇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