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XX、麻先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XX,麻先翠,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09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任莉,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麻先翠。被执行人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茂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XX、麻先翠、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4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XX、麻先翠、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44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XX、麻先翠、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全部款项,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2043元,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209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