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小丹与娄燕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丹,娄燕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469号原告:王小丹,女,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文学、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燕楠,男,汉族,1989年1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丹诉被告娄燕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丹于2016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丹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娄燕楠负担。保全费1820元,退还原告王小丹。审判员 谷松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