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樊艳丽与王松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艳丽,王松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3民初2958号原告樊艳丽,女,汉族,1982年11月6日出生。被告王松涛,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原告樊艳丽诉被告王松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亚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艳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松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艳丽诉称:2016年9月2日下午2时许,被告王松涛去我的店里购买“快开481型体育彩票”,共持续购买了7000元的该种彩票。被告开始支付了少部分的彩票款,我一直劝阻被告不打、少打该种彩票,但被告不予听取,以同我是邻居为由套近乎,说下余的部分彩票款以让家人随后送钱等多种理由一直推脱,至今没有支付。我再同被告联系,已经找不到人。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彩票款7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以“张帅”名义出具的借条一份及通话录音、监控视屏各一份,共同证明被告存在购买彩票未付彩票款7000元的事实。被告王松涛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樊艳丽在位于漯河市××区××路与××路交叉口西北角经营一个体育彩票投注站。2016年9月5日下午14时许,被告王松涛在该投注站购买“快开481型体育彩票”共计8000余元。被告王松涛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彩票款,但对于下余的7000元彩票款未付。当日被告以“张帅”的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彩票款。原告报警后发现被告实际姓名为王松涛。后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彩票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松涛支付彩票款。本院认为:因合法的买卖行为而产生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积极履行自己的偿还义务。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彩票的合同关系,在原告将彩票向被告交付完毕后,被告应当按照所交付彩票的价格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价款。本案中,被告虽未到庭,但依据被告以“张帅”名义出具的借条一份及通话录音、监控视屏可以认定,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的彩票款款金额为7000元,对于未支付的彩票款,被告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松涛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向原告樊艳丽清偿未支付的彩票款7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松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亚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春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