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肖辉与庆克宏、陈家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辉,庆克宏,陈家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3民初1945号原告:肖辉,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芜湖海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汪彪,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国庆,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庆克宏,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启贵,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翠,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启贵,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辉诉被告庆克宏、陈家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朱晶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辉委托代理人汪彪、戴国庆,被告庆克宏及陈家翠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启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肖辉与被告庆克宏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15日,被告庆克宏向原告肖辉借款500000元,并约定月息三分,被告庆克宏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于2012年6月14日向被告庆克宏账户汇款500000元,履行了出借义务。但此后被告庆克宏借款本息分文未付。因原告向被告庆克宏出借的500000元系发生在被告庆克宏与陈家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该笔借款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被告庆克宏辩称:被告庆克宏不欠原告的借款,原告是海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聘用了庆克宏作为其员工,并委派庆克宏至工地上作为项目经理,所有的垫资都是原告打款至庆克宏账户上作为项目用款。本案涉及的500000元款项,是原告打款给庆克宏用于定作木艺门窗用于原告的工地项目,原告要求庆克宏打借条说利于工程的结算,庆克宏相信了,并打了借条,且没有写利息,借条一个月后原告才打款至庆克宏账户上,庆克宏收到款上,即支付了东阳木艺厂的工程款。庆克宏并不欠原告的欠款,且原告还欠庆克宏的工资30000元。请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陈家翠辩称:被告陈家翠从来没有向原告借款,庆克宏拿到钱转手付给了东阳木艺厂用于为原告支付工程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当由陈家翠承担还款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陈家翠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肖辉系芜湖海联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庆克宏曾在芜湖海联装饰有限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被告庆克宏与陈家翠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15日,被告庆克宏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肖辉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500000元,月息3%的事实。借条出具后,原告于2012年6月14日向被告庆克宏账户转账500000元。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被告庆克宏与陈家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欠款出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无果,遂成讼。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借条、汇款凭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庆克宏当庭提交的《协议书》复印件、《建筑装饰施工合同》复印件、《合同书》及工程量清单、转账凭证、申请报告、报警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庆克宏差欠原告肖辉欠款50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转账凭证为凭。被告庆克宏辩称其收到原告的500000元并非借款,而是代表芜湖海联装饰有限公司用于支付相关项目的工程款的意见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庆克宏归还欠款50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涉讼债务发生在被告庆克宏与陈家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陈家翠没有举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即推定涉讼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陈家翠应当对被告庆克宏涉讼债务的归还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庆克宏、陈家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肖辉欠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被告庆克宏、陈家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萍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