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文凯与李举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凯,李举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2475号原告黄文凯,男,汉族,1938年11月25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李举刚,男,汉族,1969年4月9日生,住攀枝花市盐边县国胜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凯诉李举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凯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凯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文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87元,由黄文凯负担。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