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某容留、介绍卖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2刑初142号公诉机关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绰号“矮子”,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以来,徐某(已判决)雇佣被告人李某印制和散发招嫖卡片,租用樟树君悦凯廷城市酒店(外贸店)311、312、809房间,容留、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期间,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伙同徐某印制和散发招嫖卡片,利用电话联系嫖娼人员,容留赖某某等卖淫女在樟树君悦凯廷城市酒店(外贸店)311房间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利。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某伙同徐某印制和散发招嫖卡片,利用电话联系嫖娼人员,介绍刘某某、赵某等卖淫女到药都宾馆等地提供卖淫服务,从中获利。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赵某、赖某某、李某南、李某友、李某安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徐某的供述,另案处理嫌疑人喻某的证言;6.现场勘查照片;7.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长期在宾馆开房,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本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以来,徐某(已判决)雇佣被告人李某印制和散发招嫖卡片,租用樟树君悦凯廷城市酒店(外贸店)311、312、809房间,容留、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期间,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伙同徐某印制和散发招嫖卡片,利用电话联系嫖娼人员,容留赖某某等卖淫女在樟树君悦凯廷城市酒店(外贸店)311房间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利。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某伙同徐某印制和散发招嫖卡片,利用电话联系嫖娼人员,介绍刘某某、赵某等卖淫女到药都宾馆等地提供卖淫服务,从中获利。查明的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10月17日从徐某处扣押,苹果5S手机1部,号码XXXXXXXXXXX,锐泊手机1部,号码XXXXXXXXXXX。2.现场查获的宣传卡片。证实经徐某签字确认,招嫖卡片电话XXXXX****XX。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卖淫女赖某某、嫖娼人员李某安于2015年8月4日晚上在君悦凯庭城市酒店311房间卖淫、嫖娼各被罚款人民币500元。4.药都宾馆440、433房间,君悦凯庭宾馆311现场照片。证实容留卖淫房屋的位置,现场人员、房间的概貌。5.徐某手机XXXXXXXXXXX的通话记录。证实徐某与赖某某(XXXXXXXXXXX)在2015年8月4日有多次通话;2015年10月10日至16日与卖淫女张某楠(XXXXXXXXXXX)、李某(XXXXXXXXXXX)、刘某某(XXXXXXXXXXX)、赵某(XXXXXXXXXXX)有多次通话记录。6.证人喻某的证言。证实“徐老六”是“矮子”的老板,招嫖卡片是他按“矮子”的要求去印刷的,目的是让他接听客户的电话,按照客户的电话和房间号,叫卖淫女上门服务。他和“矮子”都是按成功卖淫一次得好处费20元。7.证人刘某某(化名李娜)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6日晚上,“矮子”联系他和赵某到药都宾馆440房间去,后其二人到药都宾馆440房间、433房间为两嫖客提供性服务,被公安机关抓获。徐某是其老板,为这些卖淫女提供住所,并联系嫖客,从中抽取台费。8.证人赵某(化名小李)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6日晚上,“矮子”联系他和刘某某到药都宾馆440房间去,后其二人到药都宾馆440房间、433房间为两嫖客提供性服务,被公安机关抓获。徐某是老板,为这些卖淫女提供住宿,偶尔请他们吃饭,并联系嫖客,从中抽取台费。9.证人李某南(嫖娼人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6日晚其与李某友通过药都宾馆的卡片联系到了卖淫女,并以400元的价格在药都宾馆440房间与卖淫女发生关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10.证人李某友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6日晚其与李某南通过药都宾馆的卡片联系到了卖淫女,并以400元的价格在药都宾馆433房间与卖淫女发生关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11.证人张某楠的证言。证实:徐某是其老板,为这些卖淫女提供吃住,并联系嫖客,从中抽取台费。12.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4日晚上徐老六联系其到311房间去提供卖淫服务,到了311房间后其与嫖娼客人以200元价格从事卖淫服务,后被公安机关捉获。徐老六为卖淫女联系客人,帮他们开好房间,并从中抽取卖淫的台费。13.证人李某安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8月4日晚上在金悦凯廷酒店311房间以200元的价格让卖淫女为其提供性服务,后被公安机关抓获。14.证人罗某(君悦凯庭酒店老板)证言。证实2015年初,徐某找过他要求租两个房间给他做洗脚按摩用,他当时没有同意。从2015年7月1日开始,酒店答应租311、312房间给徐某。当时拟好了一份合同,租用一年,租金是每月3000元,是他们的经理徐某丽与徐某谈的,徐某丽给他们两个老板汇报了这个事情,到现在为止徐某也没有拿过租金给他们,拟定的合同也没有签字。311和312房间其实就是一间房间,这两个房间是连通的。15.证人徐某丽(君悦凯庭酒店经理)证言。证实2015年7月中旬,老板黄某华交代她把311房间的玻璃门钥匙给徐某,房间作为出租给徐某,黄某华还拟定了一份合同存放在电脑里,她打印了一份合同出来给徐某,但是徐某一直用借口拖着没签字,钱也没有给。16.辨认笔录。证实徐某辨认出“矮子”(李某)系帮其散发卡片的人员;刘某某、赵某辨认出老徐(徐某)系其老板;赵某辨认出药都宾馆大门口与其接线的男子系喻某;李某南辨认出卖淫女刘某某的事实;李某友辨认出卖淫女赵某的事实;张某楠辨认出徐老六(徐某)的事实;赖某某辨认出徐老六(徐某)系其老板;罗某、徐某丽辨认出租用了311、312客房的承租人徐老六(徐某)。17.同案人徐某的供述。供述了证实其租下樟树金悦凯廷城市酒店(外贸店)311房间,安排“矮子”印制和散发招嫖卡片,利用电话联系嫖娼人员,容留卖淫女在311房间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台费。徐某在樟树市金悦凯廷城市酒店(外贸店)开房809房间,提供给其手下刘某某、赵某等卖淫女免费住宿休息。印制和散发招嫖卡今年片,利用电话联系嫖娼人员,介绍刘某某、赵某等卖淫女子为嫖娼人员提供卖淫服务,其从中抽取台费。18.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供述了徐某在君悦凯庭开了一间房809,卖淫女平时住在809,徐某在南昌印刷好带有卖淫信息的名片,让他到樟树各个宾馆去散发。名片上印有徐某的电话。顾客看到了电话,就会打电话联系,小姐收了钱之后就会交一部分给徐某。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统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朱桂清人民陪审员 曾恒清人民陪审员 罗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