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牟宣叶与牟永贵、靳义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宣叶,牟永贵,靳义彩,牟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637号原告:牟宣叶。被告:牟永贵。被告:靳义彩。被告:牟永刚。原告牟宣叶与被告牟永贵、靳义彩、牟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牟永贵、靳义彩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牟永刚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牟宣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牟永贵、靳义彩、牟永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5月4日,被告牟永贵由被告牟永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被告牟永贵借款后至今未还本付息,被告牟永刚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另被告牟永贵、靳义彩于2003年1月7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牟永贵、靳义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牟宣叶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4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牟永刚负连带责任;被告牟永刚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牟永贵、靳义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被告牟永贵、靳义彩、牟永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