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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5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天恒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595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天恒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港乡顺黄路518号。法定代表人:马福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梅,北京市高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法定代表人:孙晓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天恒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京0106民初15950号民事裁定,冻结北京天恒泓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七百四十三万二千二百八十二元,冻结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七百四十三万二千二百八十二元。北京天恒泓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北京天恒泓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七百四十三万二千二百八十二元的冻结。二、解除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七百四十三万二千二百八十二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 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