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1827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勇与白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白刚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827民初172号原告李勇,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白刚,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4日,住四川省宝兴县。原告李勇诉被告白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以原、被告之间所建房屋尚未结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4.00元,由原告李勇承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