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827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勇与白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白刚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827民初172号原告李勇,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白刚,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4日,住四川省宝兴县。原告李勇诉被告白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以原、被告之间所建房屋尚未结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4.00元,由原告李勇承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