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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汝群与王瑞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汝群,王瑞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1542号原告:刘汝群。委托代理人:叶志蕊。被告:王瑞英。原告刘汝群诉被告王瑞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汝群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汝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汝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汝群负担。审 判 长 王 韦人民陪审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刘亚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胜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