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汝群与王瑞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汝群,王瑞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1542号原告:刘汝群。委托代理人:叶志蕊。被告:王瑞英。原告刘汝群诉被告王瑞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汝群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汝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汝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汝群负担。审 判 长 王 韦人民陪审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刘亚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胜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