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8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孙光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孙光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8100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兴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938674-8。负责人:张旻,行长。被告:孙光伟,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孙光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判员 熊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俭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