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4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青岛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涛、肖雨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刘涛,肖雨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68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立强,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兵兵,山东贝恩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涛,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肖雨月,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涛、肖雨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鲁0211民初76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款318766.50元。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1执4687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同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