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柳宣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宣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刑初69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宣,男,1970年3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2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6)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宣犯强奸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玉宏、胡宁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柳宣在其村部安装窗户期间,和前来与其同村的村民万某发生性关系。同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柳宣在其村里一间无人居住的小屋内,再次和被害人万某发生性关系。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万某案发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及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柳宣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幅度内对被告人柳宣量刑。被告人柳宣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柳宣在其村部安装窗户期间,和与其同村的村民万某发生性关系。同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柳宣在其村里一间无人居住的小屋内,再次和被害人万某发生性关系。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万某案发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及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安徽省淮海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明被鉴定人万某案发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及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应评定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二、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19日,万某在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出7号是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被告人柳宣。三、被害人万某陈述,证明去年的一天,同村的一个叫柳宣的人来找她,在村子南湖附近和她发生性关系了,给了她二十块钱。过了六、七天又来找她,在他家的楼梯附近和她发生性关系了,给了她二十块钱。又过了两天的白天,她和他在别人的屋里发生了性关系,之后,给了她十块钱。他们和她发生性关系是她自愿的,没有威胁她,没有使用暴力手段。柳宣小名叫“毛四”。四、证人柳某证言,证明在柳树艳被抓之后的一天,柳江涛到他家说柳丙树、柳树艳、柳树道、柳树理、柳毛四(柳宣)几家人愿意出钱把这事摆平。五、被告人柳宣供述,称他和儿子在大队部装窗户,儿子走了,他正在干活时看见柳某的对象万某来了,他当时喝了酒一时冲动就和万某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后,万某问他要10块钱。2013年年底的时候,在村里没人住的小屋发生性关系,他给万某五元钱买东西吃。六、本案其它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月13日16时许,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大东村肖柳一组村民柳某到大店派出所报案称其妻子万某被同村村民柳宣等人强奸,造成其妻子万某怀孕,现己人工流产。遂案发。2016年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柳宣到大店派出所投案自首。(二)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柳宣1970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宣违背妇女意志,对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实施奸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柳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惠敏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人民陪审员 周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长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